一、依法治教的主体
依法治教的主体,就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能够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1)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有权制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听取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报告,审议有关教育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对政府的教育工作提出质询;检查、监督教育法的实施情况。
(2)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能。
(3)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有关教育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4)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有关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学校管理。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依法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法治教的内容
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救济等方面。其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
教育立法就是教育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教育法律;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制定部门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法律一经制定,就应付诸实施。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关键所在。国家有关机关应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教育法律规范,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形式。
教育司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教育违法案件和裁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这里所言的教育司法不仅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的教育司法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教育守法即教育法的遵守。遵守法律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而言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应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促进教育守法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教育普法。教育普法主要指教育法制的宣传与普及。自1986年起,我国有计划地在全民中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法制普及教育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此项活动,对增强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J顷利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加强教育立法、教育执法的同时,必须进行教育法律监督,以保证教育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对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我国目前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致损害时,可依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恢复和补救。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补救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我国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教育民事诉讼、教育刑事诉讼、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等。
三、依法治教的标准
如何判定依法治教的实施状况,换言之,以什么样的标准或什么样的条件判定依法治教已经全面实现呢?这就是依法治教的评价标准问题,即对依法治教的实施从客观状况与理论抽象结合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认识。在实践中,依法治教是否具有明晰的评价标准,既会影响人们对依法治教状况认识的客观性,也会影响到健全法制对人们行为的可预见性作用。那么,如何确立依法治教的标准?对此,可从不同范围和层面进行理论设定,可以就依法治教的动态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就其静态过程进行评价;既可以从推行依法治教的实质的社会效益去评价,也可以从实现依法治教自身的价值因素的认知角度去评价。动态与静态、实然与应然的结合统一,是我们设定依法治教评价标准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借鉴国外依法治教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全面实现依法治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备的教育法体系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只有健全、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才能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也才能使依法治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严格依法行政,健全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否具有严格而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具有一支秉公廉洁的执法队伍,是决定依法治教能否全面实现的关键因素。而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现教育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教育管理工作要真正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要善于运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具有健全的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明确其承担的综合执法职能,在教育行政执法中由其牵头组织办理重大和涉及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案件,审核业务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对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和处理工作。
3.法律职责明确。在教育执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及其他物质保障条件,依法保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调解和处理各类教育纠纷,积极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4.教育执法队伍高效。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能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与执法者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能力等直接相关,教育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法律素养较高、品质优良、秉公执法的教育执法队伍。
5.具备严格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不仅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处理程序必须合法。因而必须具有完备的规范行政行为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与监督机制。为此,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建立完备的教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听证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等一整套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教育执法活动的有效实施,依法保护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司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依法治教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教育纠纷、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司法机关应认真查处教育违法案件,运用司法手段合理、公正解决教育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健全的教育法律监督制度
建立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保证做到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五)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不仅包括人们对教育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和评价,也包括对教育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等。公民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应该是能够对教育法律进行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具有较高的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六)全面实现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教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全面实现依法治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具有的主体资格,包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刑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例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首先,学校可以是法人。根据我国教育法第31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学校,一旦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就意味着学校能够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广泛地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同时也意味着学校必须以独立法人身份依法承担一切因自己的民事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其次,学校是特殊法人。由于学校具有公益性特征,因而相对于一般法人而言,学校法人是一种特殊法人。比如学校法人与企业法人就有所不同,虽然学校以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参加学校与社会的各类关系中,但学校不能像企业那样去赢利,不能用学校资产去进行抵押、担保等,学校的民事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2.依法行使学校权利,严格履行学校义务。依法行使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法治校的核心条件。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和场所,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可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确定、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全面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确定本机构招生的具体数量及招生范围;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奖励、处分办法,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具体的管理;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及其他职工管理方面的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的聘任办法,自主决定聘任、解聘,并有权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房屋、设施、设备、经费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学校对来自社会上的其他组织及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加以拒绝和抵制。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要从办学的公益性质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学校对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检查、监督等职务行为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和拒绝。
3.依法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学校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具体地讲,就是依法进行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在学校教学管理方面,应按照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科学地进行课业组织、师资配备、教学环节管理、学籍管理、科研管理及课外活动的管理等,充分调动教师、学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在对教师管理方面,学校应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学校不仅要尊重教师的权利,同时还要注意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素质,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在学生管理方面,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重视学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并督促他们依法履行其义务。在财、物管理方面,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其中包括财务计划和决算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检查制度等,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从而合法、有效地筹措、运用资金,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在学校食堂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也要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以下简称物价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充分、有效的物资和服务。
4.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学校自身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侵犯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社会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当社会上其他组织或个人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时,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手段,依法保护自己;当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五、我国当前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教师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差生。
(2)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学生参加考试。
(3)私拆学生信件。
(4)乱收费。
(5)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
(6)阅卷评分不公,评语偏激伤害学生自尊心。
(7)擅离工作岗位。
(二)学校财务管理存在漏洞
(1)各种回扣、手续费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2)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合伙进行私分。
(3)违法处理学生的伙食节余
(4)原始凭证不合法。
(5)应收款不及时清理。
(6)存货管理仅是流于形式。
(7)固定资产不建账或账目不清。
(8)会计岗位责任不明。
(9)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私设“小钱柜”。
(10)学校招待费开支过高。
(11)招标投标违法。
(三)学校平时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
(1)教学设施不进行维护。
(2)对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体育器材没有进行有效管理。
(4)对学校内存在的隐患不设置明显标志,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伤人事件。
(5)对公益活动没有很好的管理。
(6)假日对学生放任管理。
(7)擅自放假并放任对学生的管理。
(8)对学生在课余、课间、自习课缺乏有效的管理,教师不在场的现象时有存在,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学校要承担责任。
(9)对逃课学生没有很好的管理。
(10)消防安全、实验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
(1)不按定的科目进行课程设置。
(2)增加上课或自习时间。
(3)设置快慢班,分好差生。
(4)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无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