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学校师生员工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使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激励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强校的步伐,为学校转型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果管理包括成果审查和验收、成果鉴定、登记和归档、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科技保密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
(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指属于基础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研究报告。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和新方法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研、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校师生员工为第一完成人、成果权属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科研部负责全校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审查验收是指科技项目结束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提交任务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前,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其进行的把关验收。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审查范围包括各类基金项目所完成的结题报告;纵向、横向项目完成的成果报告。申请成果审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三)不存在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异议。
第八条科技成果审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各项条款,逐一审查成果报告是否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其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全面审查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实用性(包括技术路线、采用的原理和方法、试验或计算过程、报告结论等);
(三)全面审查报告文字和图表的正确性、可读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专业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
(二)对被审查验收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理论和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验收科技成果所属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时,应尽可能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聘请为科技成果审查验收专家: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二)计划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三)长期脱离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进行科技成果审查验收,应先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成果审查验收申请,经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请科研部审批。
第十二条参加审查验收的同行专家,应当对技术资料认真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科技成果审查验收不同于成果鉴定,应以找出成果存在的问题为主,并提出适当的改进意见。项目组应根据同行专家的审查意见修定后交付印刷。
第三章 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鉴定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专家审定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各类科技成果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之前,必须经科研部审定。一切涉及完成单位排序问题均由学校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级的科技计划任务、学校科研培育基金项目以及科研计划外的理论和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下列成果原则上不组织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由科研部组织的会议鉴定,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由科研部组织的函审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五至九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五人。
(三)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研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说明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或技术的成熟程度;
(五)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聘请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组准备鉴定材料
项目组成员按照要求整理编写技术资料,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拟聘请同行专家名单》,将鉴定材料报送学校科研部。
(二)学校科研部报送鉴定材料
学校科研部检查相关鉴定资料,统一报送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审核鉴定材料
主管部门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鉴定形式。
(四)主管部门主持完成鉴定工作、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其他事项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10月26日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果登记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科研部登记后,方能在其职级晋升、工作量计算、绩效发放等方面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证方案、有关图纸、照片等)必须到学校科研部归档。
第五章 成果转让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无论是转让给校外企业还是项目组自行开发,均需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转让合同应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内容及可开发的程度,技术情报、资料及提交的期限、地点、方式,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使用成果的范围,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入门费、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指导的内容,后续改进技术的提供与分享,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经咨询有关法律专家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均应到科研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可一次性转让,转让费一次付清,转让收入分配比例为项目组60%,学校30%,所在单位10%;如转让费不能一次付清,每次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均为项目组50%,学校40%,所在单位10%,其中:
(一)项目组收入中,70%以奖金的形式奖励给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剩余30%为项目组转让成果开发基金,并在财务部立户,由科研部按横向经费项目进行管理;
(二)学校收入中,50%作为科技成果转让管理费;50%用于学校科学研究培育基金;
(三)各单位收入作为本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可作价入股实施转化,份额可占入股企业注册总资本的10%-35%。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由成果完成人持60%,学校持40%。
第三十条 以学校名义转让,经科研部认定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学校提取合同到款额的10%,其余部分由非职务科技成果持有者支配,提取现金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章 奖励申报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各级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分别按其有关奖励条例申请报奖。校内奖励,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科研专项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章 科技保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对涉密成果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人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对科技成果审查同行专家的劳动,可予以适当的报酬。有项目经费者,所需经费从项目中支出;无项目经费者,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