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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关于鼓励教职工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14 浏览次数: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激励教职工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多出高水平成果,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奖励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更多地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按年度列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奖励专项资金预算,以奖金或绩效的形式发放和下达,年终核定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申报奖励

对项目申请人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提交至学校并通过初审的项目,奖金800/项。

(二)凡提交至新乡医学院并通过评审的项目,奖金1,000/项。

(三)凡成功提交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初审并受理的项目,奖金2,000/项。

(四)每年评选出23个组织申报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单位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为8,000元。

第五条 评审过程奖励

未获得资助的项目,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反馈的最终评审结果中得A(优先资助)和得B(同意资助)的差异给予不同奖励,标准如下:

(一)通过通讯评审、但会审未通过者,奖励项目负责人奖金10,000元,直接获批校内培育基金项目。

(二)获得一个及以上A者,奖励项目负责人奖金5,000元,科研费10,000/

(三)获得一个及以上B者,奖励项目负责人奖金3,000元,科研费6,000/

第六条  获批项目奖励

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科研专项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申请人同年申请两个或以上项目的,如均未获批,按单个项目以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按时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项目或评审情况等信息,各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学校科研部。

第九条 学校科研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核发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奖金系税前标准,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代扣。

第十一条  职工要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否则,一经查实,追回已得奖金;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