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件
院教〔2017〕6号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事故
和教学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方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17年4月20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
认定及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监督力度,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发生,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的认定范围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
第三条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和不利于专业思想教育的言论, 违背社会公德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3)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情节严重。
(4)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负责人准许,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6)试题存在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主考、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8)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或在填报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000元)。
2.教学管理类
(1)课程安排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学生教学秩序严重紊乱。
(2)故意出具或更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3)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3.教学保障类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而主管部门未能在20分钟内请人处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总务部在接到通知后,未在15分钟内派医护人员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导致人身与财产重大损失。
第四条 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未经学校教学主管负责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进度表确定的主讲教师和授课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负责人书面同意,擅自找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
(3)未经学校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任课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含5分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4)讲课中未经教学单位同意,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随便更换教材、教学内容或实验项目; 应按教学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
(5)监考人员未到或因其自身原因迟到超过10分钟以内;主考、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保管期内丢失学生试卷。
(6)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教师在指导实习、社会实践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声誉。
(7)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的,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8)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或收发信息。
(9)不按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定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或教具,并强行在学生中推销,造成恶劣影响。
(10)任意变更教务部或教学单位安排的考试日程,造成学生漏考或学生反应强烈。
2.教学管理类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管理任务,或因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实习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由于开课单位未及时向教务部报送教材(低值品、耗材)需求情况,或教务部未及时申报,招投标部门未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实验开始一周后,仍缺供低值品、耗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的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
(5)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开课部门未安排数量充足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进行。
(7)不按时发放开课计划(课表、教学任务书、考试日程等),致使教师误课、学生误考。
(8)对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情况,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值班人员未能按时开放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教学楼内无粉笔、白板笔、黑板擦等教学用具的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多媒体教学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每学期累计达5次以上。
(4)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应实验、实习所必需的用具,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或对报修不及时处理,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第五条教学差错
1.教学类
(1)开课前两周仍未交教学进度表,或考试后超过2周仍未报送成绩。
(2)任课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
(4)虽经同意请人代课而未向代课老师交代落实代课的有关要求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已经同意停课、调课而教师未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内。
(5)任意变更教务部或学院安排的考试日程,未造成不良影响。
(6)试卷命题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要求。
(7)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教师上课或监考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等) 。
(9)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未造成严重后果。
(11)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12)教师上课不关闭通讯工具而造成不良影响。
(13)上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多媒体课)不带教案、讲稿和规定需要带的教学资料。
(14)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1%。
2.教学管理类
(1)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教学单位同意,但教学单位未及时报教务部审批。
(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迟1个月以上。
(3)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3.教学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教学效果。
(2)在上课时间,举行各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业余活动。
(3)教师休息室没有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第三章 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各类各级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由教务部组织,党务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由党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联合发文,全院通报;重大教学事故除经上述认定程序外,还需经院务会讨论认定,由党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联合发文,全院通报。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两日内填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处理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交教务部。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和差错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凡发生教学差错者,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及学校各级评优、评先;
第十条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当年绩效考核按“基本合格”档次处理,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及学校各级评优、评先;部门主任当月月考核按照合格格次计。院(系、部)负责人需在下月教学例会中进行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绩效考核按“不合格”档次处理,三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及学校各级评优、评先;部门主任或院(系、部)除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外,当年考核不能获得优秀格次。
第十二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教学差错的,按照一次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教学事故的,按照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重大教学事故者,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事故和差错不按规定处理,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当事人事故或差错的情况,按相当级别的事故或差错处理。
第十四条具体处分细则,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课程为教学计划安排的一切
课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处理表
附件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事故(差错)认定
处理表
姓名 | 部门 | ||
事情过程 | |||
部门意见 | |||
教务部意见 | |||
人力资源部意见 | |||
纪检监察审计部意见 | |||
党务办公室意见 | |||
学校意见 |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