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院校必须拥有不少于1所三级甲等附属医院,医学类专业在校学生与病床总数比应达到1︰1。
2.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有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以满足临床教学需要。
3.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建立良好而稳定的业务关系,为全科医学和公共卫生的教学提供稳定的基地。
5.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病床数必须满足临床教学需要。
l临床教学基地按与医学院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教学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省级政府部门认可作为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资质;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有责任承担包括部分临床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有临床教学规章制度、教学组织机构和教学团队;有1届以上的毕业生证明该医院能够胜任临床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