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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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临床学院教师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4 浏览次数:324

为严肃临床学院教师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教师考勤行为,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临床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此考勤制度。

一、规定

第一条:法定工作日、学校及学院组织的会议、活动、值班值勤等均进行考勤;其中工作日考勤按学校规定,按打卡计算,会议、活动、值班执行签到制;

第二条:迟到:上课、例会晚到5分钟内为迟到;

第三条:事假:凡因事不能到校工作,办理请假手续的;

第四条:病假:因病不能到校工作,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天以上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第五条:旷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无故不参加有关活动,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的,或者例会迟到5分钟以上者;

第六条:旷课:无故不上课者,或者上课铃响后5分钟外到课堂的。

二、请假

第一条:教师请假必须假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院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教学副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准,请假时须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条:请假人员原则上不准电话请假,遇到极特殊的情况(急、重病、丧事等)可电话请假,但必须由教研室或实验室负责人代为填写假条,按程序经批准后方生效,请假条要送交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

第三条:教师请假或因公外出时,必须填写请假条或外出批条。请假条或外出批条一式二份,一份临床学院办公室留档备案,一份外出前交给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说明

第一条:考勤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及时收放考勤签到表,做好考勤监督,及时把考勤结果公布,并做好备案;

第二条:学院将随时组织人员对教师签到、到岗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到岗者将按旷工或旷课论;

第三条:所有教师没有授课任务期间,要在岗认真办公。不得随便串岗,学院及学校领导不定期查岗,不在其职的教师在半个小时内到上级领导处说明情况,2小时未说明情况者上交纸质说明,并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参考。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